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新医改再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我国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一步推行,更有社会公众对药价虚高现象的强烈不满,再加上频频在媒体上曝光的高价药事件,控制药品价格,增强药品可及性逐渐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的宗旨。
目前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框架的核心是成本定价法,政府定价与企业定价相结合。
但是这种成本加成法往往会削弱制药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不能给制药企业创新留下足够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原因在于具有创新性的新药在专利或行政保护期内,按有关规定新药上市时其价格都属于政府定价范畴,但是用成本加成定价法确定价格的过程中,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制药企业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来源、新药开发风险投资性质以及新药初期的市场推广成本等。
考虑到创新药物研发是一项高风险、耗时长的工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1年启动单独定价政策,旨在给予创新药物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制药企业积极投入创新研发,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数据表明,10年来单独定价政策的实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制药企业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定价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单独定价政策尚未实现质量价格市场中的分离均衡,导致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利用单独定价政策和我国宽松的药品注册制度获取高额利润,忽视创新研发,仅通过改剂型等低水平仿制途径取得新药资格,制定较高药价。
这不仅加重了我国制药企业多、小、散、乱的现象,同时也削弱了这项政策本身所能带来的积极影响。
再加上新医改进程中对药物可及性重视程度的提高,2010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废弃在我国实施近10年的单独定价政策,将创新药物定价体系由双轨制变更为单轨制,这是创新药物定价机制的最大变革之处,旨在严格控制创新药物的加价空间。
这标志着我国创新药物定价机制即将经历重要转型阶段,而如何调整改良现行的新药定价政策体系以期促进药物创新,便成为本次研究课题主要的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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