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预重整制度立法研究文献综述

 2023-03-23 08:03

破产预重整制度立法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其高昂的直接或间接成本和单一的过于严格的对困境企业的资格限定无法很好适应企业破产实践的发展的现实需求,单纯的法庭外重整对各方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笔者结合域内外预重整规则和实践模式,对我国破产法部门引入预重整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立法设计。预重整作为一项时兴性的破产企业替代解困方案,避免了二者单独适用的不足,更兼具破产重整和庭外重整的优势,有利于拯救债务人企业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预重整; 破产重整; 立法研究;

一、文献综述

我国《破产法》中仅有关于破产重整的规定,例如《破产法》第2条和第70条。在立法上存在空白,实践中也存在若干困境,如其重整限期过长、司法成本高昂、客户、品牌商誉等无形资本的流失,都严重背离了“破产预防与挽救企业价值”的立法本意。亟需在立法上予以改良,实现本土化的良性运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相继提到要“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释放出预重整的立法信号。2019年6月22日,十三部委联合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提出要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预重整与重整的有效衔接,明确预重整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该政策体现了国家层面对设立预重整制度的重点关注,即打通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之间的壁垒,解决各方都想适用庭外重组却又苦于约束力不足而难以推进企业纾困的碍难。还明确了金融机构组成的债委会与庭内债委会的程序衔接、决议效力的承继。

概括所选文献的研究重点以及研究手段、研究结论:

制度通常是由外生出的立法程序来引进或改革的,但其真正的内生动力则是来源于经济或社会系统中的实际需求。预重整制度是对司法重整制度的一种改良,能同时克服司法重整与法庭外重组的弊端而取二者之长,成为后二者的沟通桥梁。

王佐发认为预重整是一种约定的重整模式,指在正式向法院申请重整之前,部分或全部当事人已经就重整事项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了初步重整计划,在此条件下向法院正式申请司法重整。季奎明根据预重整制度优先于重整的实践特性,称其为“预先重整”,指经济困难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企业复兴等事项组成的方案进行商讨,得到多数债权人同意后,进入重整程序经法院认可后使协商成果得以约束所有债权人。他还将该制度分为援引破产法的预重整和无需援引破产法的预先重整,后者是一种简易司法程序,与法庭外债务重组非常类似。董惠江采用了较为形象的称谓——“预先包裹式重整”制度: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谈判议定了符合破产法要求的计划或文件,且获得了多数债权人赞成,如果该计划是在申请重整前已经完成的,那么法院将其视为已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达成重整计划,可以约束所有有厉害关系人。这结合了法庭外协商重组机制与正式重组的最优特点,是这两者的混合体。更多人则倾向于“事先为债务人企业包裹好一个重整程序”的目标性导向,在申请重整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这些做法显著区别于正式重整。齐砺杰将其称为“预装式重整”,主要强调债务人在提起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步提交一份已获得担保债权人非正式同意的、已经起草好的重整计划。而该重整计划的投票征集在申请破产前后均可实施,通过标准和正式重整一样,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协商直接怼重整计划作出裁决,除非发现有程序上或实质上的错误。杜军表示,预重整是多方当事人就营业调整与债务清理及管理层变换等事项共同协商,再将拟定的重整方案带入司法重整程序。一旦主导重整程序的法院批准重整方案,该方案取得强制执行力。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