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网络刷单的刑法规制的研究背景刷单行为,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刷单、刷量、刷评价等方式炒作商家信用的行为。
刷单行为可以分为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
正向刷单,即商家自己或他人假扮买家购买其商品并给予好评,从而提高店铺的销量和信誉的行为。
反向刷单,分为恶意差评和恶意好评两种;恶意差评指商家自己或通过他人购买大量同行业竞争者的商品,并给予差评,从而降低其信用等级;恶意好评指商家自己或通过他人购买大量同行业竞争者的商品,并给予好评,从而使平台误认为竞争者自己实施了正向的刷单行为,从而对其进行处罚,以降低其竞争力。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37.21万亿元,而刷单行为正是一种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滋生的不法行为,由于立法空白,长期以来只能通过行业自律来进行规制,但仅凭此不仅无法遏制其势头,甚至还令其愈演愈烈。
对此,南京和杭州两地的法院首开先河,对刷单行为作出了判罚,其开创了刷单行为司法犯罪化的先例,也引发了学界的强烈关注和讨论。
关于网络刷单如何规制,是否要动用刑法,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对刷单进行规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1.对正向刷单行为的看法在首例正向刷单炒信案件中,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人民币90万元。
而叶良芳教授在《法学》2018年第3期的《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中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且李某开设网站的行为并不能算是非法行为,同时其也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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