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该得到刑法保护,这在我国的刑法学界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我国学者将虚拟财产分为三类:账号类的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账号;物品类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装备、角色及其装饰物品;货币类的虚拟财产,如Q币、金币等。
这三种虚拟财产具有外在的虚拟性和内在价值的真实性的特征。
虚拟财产的本质是由1、O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存在于运营商的服务器中,通过计算机及网络等媒介才可以接触及利用。
在实务中保护路径的选择存在争议。
有的法院将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而有的则主张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两派观点的争议分歧点主要在于网游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其法律属性究竟是电子数据还是财产。
对虚拟财产而言,玩家可以在游戏中使用、交易、利用虚拟财产收益等排他支配,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出售转换为现实资产,具有可转移性与价值性,应当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对象。
陈兴良教授也指出:刑法保护的财产包含了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性利益的最为广义的概念,尽管虚拟财产是否是物仍有争议,但可以将其作为财产性利益对待。
因此,虚拟财产应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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