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危害结果何谓危害结果,德国学界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以麦兹格(Mezger)为代表,认为行为必有其影响力,有形或无形的对外界发生作用,因此主张行为应包含结果观念。
狭义说以贝林格(Beling)为代表主张在刑法上建立行为概念以作分析各种犯罪因素的出发点,结果并不包含于行为概念以内。
根据广义说,各种犯罪都有一个结果,在单纯的活动中,结果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本身,这种行为就表现为行为构成的满足。
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就是广义的结果。
狭义说认为,结果总是存在于结果犯中,是研究因果关系的一个核心要素。
在日本刑法理论中,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只能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
形式犯被认为不存在危害结果。
在意大利,危害结果通常分为自然的结果和法律意义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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