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研究文献综述

 2023-08-07 05:08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2019年4月15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明确自 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这是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 11 年来的首次修订。新条例的修订实施,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立法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也为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新条例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围绕着“所涉信息是否为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谁公开”——“公开主体如何公开”的逻辑主线而展开,因此确定政府信息由谁公开,即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既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核心与关键,也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薄弱环节,亟需予以完善。

(二)选题意义

十九大报告指出,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要坚持建设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在信息和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义务基础,进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众享有的知情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要意义。

二、课题关键问题及难点:

1、谁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2、第三人是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一般标准

4、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公开义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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