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
医疗健康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民生所系,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品质的核心问题,而药品作为医疗健康产业中的核心,其特殊性之一在于如何管控药品安全。药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的体质健康,直接关系到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平稳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说药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文主要研究当前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影响,然后结合交通强制性保险提出一些防治措施,结合保险分散风险这一特点以减少或减轻药品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各项危害。伴随药品侵权事件的发生,药品生产商与药品销售商通常会寻找各种借口说明其生产或销售的药品为合格药品而拒绝向受害者提供赔偿,此时,少则数人,多则成千上万的受害者不得不耗费高额的诉讼费以及漫长的时间成本聘请律师为其代理诉讼,并且在诉讼中还会面临多种不确定性,不得不拖着疲惫的身躯进行周期漫长的诉讼。此外还有许多药品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商因巨额的赔偿金而破产,这样的话,许多受害者可能面临无法获取任何赔偿的可能性,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药品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面临的诉讼风险也不断增大,所以总的来看,当药害事件发生后,受害者不仅仅是药品使用者,还包括药品的生产者或经销商面临着因不能承担巨额赔偿而陷入破产程序。例如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致患者发生致死性严重不良反应,欣弗注射液,完达山刺五加注射液致患者发生严重致死性不良反应。目前,产品责任保险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保险方式已相当成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力求最大保障化;另一方面保险费的固定支出将确保不至于企业出现巨额索赔时面临财务波动性。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交通强制性保险的借鉴,对研究药品安全的特性,如何针对其特性而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一系列的建议。
二、研究手段及方法
本文主要应用文献分析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药品安全强制性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
文献分析法。研究整理目前国内关于责任保险制度的文章,归纳整理了现有的,并利用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对该模式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三、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药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由于药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的不完善,一方面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全面的补偿,另一方面导致企业由于无法承担责任而破产,并且加重了政府的负担。但随着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也亟待涉及,目前从我国交通强制性保险制度来看,责任保险制度正趋于完善,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制度的一个良好先例,本文旨在通过对药品安全现状的分析,对交通强制性保险的借鉴,提出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叶正明(2011)认为当前我国药品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问题有:责任强制保险缺位,食品药品企业责任保险意识淡薄,不少企业因为药品责任险是非强制性保险而放弃投保,过度追逐利润与市场份额,当有事故发生时,不仅伤害了消费者,还毁了企业自身。受害者得不到应有补偿,后续生活与救治无从保障,企业破产直接影响社会稳定。陈敏(2009)从政府、企业、个人来看、建立食品药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在食品药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本着“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以收取廉价保险费而不过分加重企业财务负担的形式.使得受害人获得补偿,将损害分散于社会.消化于无形。可见,食品药品责任强制保
险建立了一种“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正义”的制度均衡.实现了“有效率的正义”。孙宏涛、赵婷婷(2014)对构建药品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从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角度,保险公司的角度对我国药品侵权责任强制性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进行探讨,认为建立药品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势在必行。孙宏涛、钱恒(2013)认为交强险制度对于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来说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可以模仿其立法模式,学习其规范的内容,何种条款需要赋予强制性;同时可以从实践中学习其操作流程, 并根据实务上存在的问题,探讨避免的方法,最终应用到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实施中去。主要从投保人范围的确定,费率厘定以及费率标准的地域差异化对待去构建药品安全方面的强制性保险。
笔者发现目前我国药品安全方面尚未有强制性保险制度出台,然而药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之大之广,以及强制性保险的重要性已经日渐明显,所以我国亟需完善责任保险制度,以保障人民的健康,企业的发展,国家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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