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甘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
摘要:《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确立自甘风险规则为侵权法则上的免责事由,是法治社会中侵权法则发挥责任分担,定分止争的法律功能以及衡平行为自由和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具体体现。自侵权编编纂以来,自甘风险规则因以往司法实践中时与公平原则、过失相抵等规则混用,其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备受争议。囿于实务中对自甘风险规则的法律适用范围模糊不清,构成要件认定不明等诸多因素,自甘风险规则的原则性规定仍难以冲破其适用上的困境,亟待解释论的进一步阐明。对此,笔者以为首先应围绕着“一定风险”的认定,以“文体活动”为限,将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进行类型化框定;其次从构成要件出发,认定受害人主观上为自愿与明知,客观上损害表现为风险现实化的结果,才能发生免责的法律效果;最后,通过《民法典》体系化视角,分析自甘风险规则与其他制度的合理衔接,并结合域外经验,探讨我国自甘风险的类型化判断与适用相关侵权法则的法律出路。
关键词:自甘风险;一定风险;免责事由;法律适用
一、文献综述
自甘风险规则历史悠久,伴随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对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适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呈现出于与特定社会背景下政治、经济、文化等相适应的特征。同时,是否设立自甘风险、如何解释自甘风险等问题,掀起了国内外学者研究这一规则的学术热潮。
(1)我国的研究现状
就我国而言,通过搜集相关文献,发现自甘风险规则的研究热潮主要集中于《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等法律编纂前后时期。学界的研究大致呈现出如下特点:《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规则之前,研究的中心在于该制度的立法论;而《民法典》颁布之后,对于自甘风险的研究转向了以条文为中心的解释论。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学者们围绕“自甘风险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免责事由而入法”这一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并由此分为支持入法说和反对入法说。支持入法说的有梁慧星、杨立新以及程啸等众多教授,他们的主要观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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