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体监督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正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新媒体监督成为互联网时代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其优点在于,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新媒体平台中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但同时,公民的隐私权也因此面临着巨大的威胁。本文共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绪论首先说明文章写作背景,研究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正文部分则对新媒体监督权与公民的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其各自的保护价值进行阐述;接着通过热点案例分析媒体监督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具体表现,从媒体监督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方式、侵权对象、侵权内容等多方面展开论述。最后分别从完善媒体监督侵犯隐私权立法,规范媒体报道行为,加强媒体从业者自身素质以及提高公民自身的隐私权利意识等角度出发,提出平衡二者冲突的对策。
关键词:新媒体监督; 隐私权; 社会舆论;网络侵权
- 文献综述
(一)写作背景与研究目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网络成为越来越多人表达个体意见的平台。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隐私保护的要求也在逐渐提升。新媒体监督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社会热点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积极、重要的推动和监督作用。虽然新媒体监督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提供了有效保障,但是也使人们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1]]所以“新媒体监督与公民隐私权保护”这一课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课题。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立法还不能够使人们保护隐私权的要求得到完全满足。因此,研究新媒体监督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分析如何平衡新媒体监督权与公民隐私权。对新媒体行业正确行使监督权以及公民如何自我保护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与救济,对完善我国互联网领域隐私权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
- 研究现状
- 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新闻传播中对于我国公民自身隐私权利的保护问题,在我国权威的文字数据库当中,对于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大约占到了三百篇论文,这些论文主要是围绕新闻传播中新闻自由的价值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展开的。主要研究成果有: 第一,就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方面。有学者认为,为实现人格权的完整,言论自由价值所发挥的作用在某些条件下与隐私权价值所发挥作用类似或者说相同,也就是说,言论自由作为新闻自由的另一种表述,与隐私权保护一样,都具有人格权的价值属性;[[3]]也有学者认为,新闻自由更多的属于公法领域研究的内容,其体现的是表达自由的价值,这些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因素,而隐私权,即便也是宪法权利的一项内容,其作为一项公民个人的私的权利也已经是一种共识,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也是天然存在的,协调和平衡规制两者的关系应从利益、价值和规范三个层面来进行。[[4]] 第二,就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多数学者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表示认同,如何平衡二者冲突,学者意见不一。有学者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角度进行论证,在深入分析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平衡二者冲突的建议。[[5]]有学者认为,强行的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界限的划分,不仅毫无意义,也无法操作,因为个体与社会从根本上来说根本无法严格区分。 [[6]]
总体来看,关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我国学界对理论与制度层面的探讨研究尚待深入,并需要在理论整合的基础上探索制度构建的新路径。
- 国外研究现状
日本从学术界至实务社会中, 隐私权理论和学说都深受美国相关学说和理论的影响。面对隐私权的权能属性问题, 日本学术界普遍认为,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更加便捷, 但也面临着存在不当利用个人信息的危险, 使得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很大的挑战。于是, 就需要国家公权力的适当合理干预, 进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积极应对, 通过制定相关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为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切实有力的保障。[[7]]
德国宪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的法律制度, 但德国是世界上隐私权保护比较成熟的国家, 德国主要是通过以人格尊严为核心价值发展出了隐私权的基本法律保护。德国隐私权是具体的人格权利益, 范围较为狭小, 其不包含肖像权、谈话的内容和书信日记的保护等, 所以, 德国隐私权的范围主要针对个人私人生活的不当公开的侵犯, 从宪法保护而言, 这种不当公开不仅针对私人也针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同时, 德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人格权的相关理论来进行的, 因此德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间接的保护方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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