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
摘要:对预告登记性质、法律效力问题《民法典》并未给予正面回应,现有制度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仍不全面,这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预告登记与强制执行衔接仍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力求在前人的成果上,在《民法典》新理念的指引下,寻找规则缺失后漏洞补充的法律解释方法,统一裁判尺度。
关键词:预告登记; 强制执行; 抵押权预告登记; 对抗效力
一、文献综述
(一)引言
在我国现行法中,未明确对预告登记能否对抗强制执行作出规定,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争议也很大。应当说,在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受强制执行时,法律对于如何保护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利没有规定,从而构成了法律漏洞。因此,需要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以填补该法律漏洞,妥当的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二)预告登记性质
预告登记制度旨在运用不动产登记技术,赋予仅具有相对性的债权以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否定债务人对同一标的物从事的任何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正因如此,导致债权人的权利经预告登记后“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二者的性质”。其究为一种物权或一种债权,不只是先行者德国法学界,我国法学界对其性质的界定莫衷一是。因此,在对本文的命题进行论证之前,有必要首先厘清预告登记权利的性质,因为它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前提和逻辑起点。关于预告登记的性质主要有债权请求保全说、物权说和债权物权化说。债权请求权保全说:预告登记虽然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但其本身并非物权,而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的保全方法,也即通过预告登记,使受保全的请求权得以排除他人干涉而实现。这种观点受到《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1款关于“预告登记的本质”之规定的支持,因此具有实证法上的正当性,多数学者均持此种观点。物权说:这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与物权具有同等地位,有关不动产物权的一般规则均可以适用于预告登记。债权物权化说:预告登记在大多数情形下均被认为是债权物权化的典型范例(Paradigma)或重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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