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事实婚姻在我国内广泛、长期、大量存在,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难题之一。
然而,从1950年至今,我国制法者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便游离不定,经历了绝对承认附条件承认不承认部分承认这一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
尽管在1950年的《婚姻法》开始便规定了登记婚是法定婚的唯一形式,然而一方面由于自始至终立法者没有给事实婚姻一个明确的定义,另一方面由于源远流长的历史习惯、民风民俗以及人们心理对传统仪式的依赖和安全感,使得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的事实婚姻。
正是由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难以避免的冲突,相当多的学者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和解决处理都发表了相关的见解。
本文试就这些学者的见解着手,对此作出一系列的简要梳理。
第一部分,事实婚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经过大量阅读文献后会发现,基本上学者们对事实婚姻的内涵理解都十分统一。
婚姻是一种要式行为,当事人需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并且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称为法律规定的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即1、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结婚自愿原则);2、结婚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5、禁止患重大疾病的人结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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