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当前,投资者保护一直是证券市场关注的重点。
但是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更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带来严重挑战。
目前,证券诉讼成本高且耗时长,受损投资者仍然面临着求偿难的问题。
为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有效遏止证券市场存在的违法行为,营造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环境,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新《证券法》第93 条新增了因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等引发民事责任后的先行赔付制度,此为新《证券法》对于投资者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但是,我国《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细则,尚不足形成一套完整具体的制度实施规范,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提供依据,因此有必要对先行赔付制度中的具体操作细则进一步完善,以便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优势。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对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国内学者在其赔付的责任主体、赔付协议的效力、扩大赔付资金来源渠道、赔付方案的制定标准以及最终先行赔付人的追偿问题方面做出了研究,现总结如下:(1)先行赔付的主体在证券违法行为发生后,为确保证券市场能够顺利启用先行赔付制度,种包含公权因素的学术自治权。
行为人能够积极主动的承担起先行责任是先行赔付制度适用的前提。
郭艳芳(2020)认为证券市场中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也可作为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主体。
曹乙木(2020)认为,对于先行赔付的主体,除条文中明确规定的责任主体之外,还应鼓励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开展先行赔付[[[] 曹乙木,新《证券法》先行赔付制度条文解读与适用展望[N],中国证券报,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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